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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区四举措加强社团票据管理

发布时间: 2015-08-06 作者: 财政局 字体:[ ]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

    高港区四大举措严格规范社团票据管理:一是控制社团票据领用。各类社会团体在首次申领票据时,都必须向民政局提供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等相关资料,经审核同意后,核发社团票据,再次申领时,需将已使用票据存根提交区民政局进行缴验。二是规范票据使用行为。结算收据和会费收据不得相互混用,必须严格按章程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。三是明确票据使用责任。社团需建立票据台账,明确专人负责,严格按规定保存、使用、销毁和管理票据,对违反规定的,按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给予处分。四是开展联合监督核查。区财政、民政、物价、审计等部门,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团体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。区民政局结合社会团体年检,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缴验。(综合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