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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港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

发布时间: 2016-07-14 作者: 财政局 字体:[ ]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

    为切实保障职工利益,近日,高港区印发了《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》,自2016年7月1日起,高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。调整后,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328元,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5350元。高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:机关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%;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%-12%幅度内确定,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。(综合科)